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校長遴選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校長遴選暨續任評鑑辦法
中華民國86年11月28日86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87年1月14日第72次行政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87年2月21日教育部台(87)人(一)字第87008269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89年3月31日88學年度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
中華民國89年5月1日教育部台(89)人(一)字第89044278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第282次行政會議修正全文十四條及原辦法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校長遴選辦法)名稱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96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第 一 條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新任校長之遴選暨續任評鑑,依據大學法第九條、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教育部辦理國立大學校長續任評鑑作業要點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特訂定「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校長遴選暨續任評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應於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 (以下簡稱遴委會) ,並於組成後五個月內完成下列工作:
一、公開徵求及主動推薦校長候選人。
二、決定新任校長人選。
第 三 條 遴委會置委員十五人,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學校代表六人
(一)教師代表四人:由校務會議中具教師身分之一級主管、教師代表就下列候選人推選產生;其中各學院至少一人,各系所至多一人。
1.現任校長或代理校長。
2.各學院院務會議推舉編制內專任教授三人。
(二)職員及研究人員代表一人:由校務會議中未具教師身分之一級主管、職員及研究人員代表就人事室所辦全體編制內專任職員及研究人員推舉三名候選人中推選產生。
(三)學生代表一人:由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就學生會、學生議會、研究生協會正副會長(議長、主席)推舉之三名候選人中推選產生。
二、校友代表二人:由校友會推舉產生,校友會未成立前,由校務會議代表就每一學院院務會議各推舉之二名候選人中推選產生,各學院至多當選一人。
三、社會公正人士四人:以具崇高學術地位或中央研究院院士、曾任中央教育主管機關首長、或曾(現)任大學校長等資格者為限,由各學院院務會議各推舉二至三名候選人,及校務會議代表五人以上書面連署推薦,經校務會議代表推選產生,各學院所推候選人至少當選一人。
四、教育部遴派代表三人。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各類委員,由校務會議代表以無記名連記法推選,每人至多可圈選人數以各類別委員人數為上限,以得票高低排列順序產生。
第一項各款委員,如為同票時,由抽籤決定之,並依其得票高低順序酌列一至四人為候補委員。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候選人不得為本校專任之教職員工生。
第一項各款委員推選時,宜考量性別比例。
第 四 條 遴委會委員為校長候選人者,當然喪失委員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遴委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
一、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者。
二、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與候選人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遴委會委員有前項不得擔任委員之事由而繼續擔任,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遴委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遴委會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
前二項所遺委員職缺,按其身分別依第三條之規定遞補之。
第 五 條 遴委會應於委員產生後二十日內由本校召開第一次會議,並依本辦法之規定,進行遴選作業。
遴委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綜理會務。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遴委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第 六 條 本校校長候選人除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校長應具之資格外,並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秉持本校創校宗旨,並願落實本校教育理念。
二、卓越之行政領導及溝通協調能力。
三、對學術自由高度尊重。
四、高尚之品德情操。
五、超越政治黨派利益;已兼任政黨職務者,須書面承諾於應聘校長前放棄。
六、曾擔任教授五年以上,並具有三年以上之教育或學術行政經驗。
第 七 條 校長人選之遴選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徵求候選人:遴委會應於召開第一次會議後一個月內公開向各界徵求校長候選人,受理推薦以二個月為原則。推薦方式如次:
(一)本校專任教師十人以上之連署推薦。
(二)國內外大學校(院)或學術研究機構之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十五人以上之連署推薦。
(三)本校系友會五個以上或校友三十人以上之連署推薦。
(四)遴選委員推薦。
同一連署人以推薦一名候選人為限,同時為二人以上之連署時,其連署無效。
推薦者應提供被推薦人之年齡、學歷、經歷、著作目錄、各項學術獎勵、榮譽事蹟及推薦理由等資料。
二、審查作業:遴委會應於受理推薦截止後一個月內,進行必要之查訪、審查及意願徵詢。
三、遴選方式:
遴委會全體委員參酌前款審查及徵詢意願結果,就候選人逐一投票,以得票過半數之高低決定二至三位合格候選人,安排合格候選人與本校教職員工生見面並與委員面談。如未達二人以上,應由遴委會再予推薦補足之。校長人選之產生,應經遴委會充分討論並對每一候選人逐一投票後,就獲得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之最高得票候選人,選定校長人選,報請教育部聘任。
校長遴選過程,在遴選結果未公布前,參與之委員及有關人員應嚴守秘密。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遴委會依法決議者,不在此限。
第 八 條 遴委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或提供資料。
第 九 條 新任校長未遴選產生前,校長職務之代理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本校現任校長符合連任資格並有意願連任者,應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報部辦理續任評鑑事宜。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人事室應於校長任期屆滿一年前報請教育部進行評鑑。
二、人事室接獲教育部辦理續任評鑑通知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校務說明書函報教育部辦理校長續任評鑑,並配合相關作業。
三、前款評鑑結果,經校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續聘時,人事室應即報請教育部續聘;如經決議不予續聘,應即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七條辦理新任校長遴選,且現任校長不得成為下任校長候選人。
第十一條 遴委會委員為無給職,但校外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委員及候選人並得依相關規定酌支國內外差旅費。
第十二條 遴委會之行政事務,由本校秘書室、人事室兼辦,其所需經費由本校支應。
第十三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